上述违法现实,有劳动合同、执业证书、证券账户材料、证券账户委托成交记实、银行账户材料、买卖手机IMEI号码、相关人员扣问等证明,脚以认定。
进行了立案查询拜访、审理,并依法向当事人奉告了做出行政惩罚的现实、来由、看法,也未要求听证。本案现已查询拜访、审理终结。
我局认为,的上述行为违反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“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暗里接管客户委托买卖证券”的,形成《证券法》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违法行为。
“赵某”“张某龙”周某祥”“张某英”“张某某”“何某”“陈某昂”“张某贤”“张某瑜”等9个证券账户均正在安信证券银川尹家渠北街证券停业部开立,开立时间为2018年9月至2022年3月。正在安信证券任职期间,为赵某、张某某、何某、陈某昂、张某贤、张某瑜等9人的客户司理,2018年9月至2023年9月期间,暗里接管上述9名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,并操纵赵某、张某龙名下证券账户为陈某平、陈某文等6名亲属买卖证券,累计买卖总金额89,006,654。87元。未获取收益分成或报答。
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、性质、当事人若是对本惩罚决定不服,可正在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视办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正在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间接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。复议和诉讼期间,上述决定不遏制施行。